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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过阑尾炎还能入中国人寿保险吗
可以的。典型症状
1. 腹痛:右下腹部疼痛或肚脐附近的疼痛向下方移动,急性阑尾炎发生时,约70%-80%的患者具有典型的转移性右下腹疼痛。
2. 胃肠道症状:腹部疼痛开始后出现恶心和呕吐、腹部肿胀等症状。盆腔位阑尾炎或阑尾坏疽穿孔可因直肠周围炎而排便次数增多。有时会有严重抽筋、便秘或腹泻,伴有气体排出。
其他症状
阑尾炎同其他感染性疾病相同,可能会出现发热症状,主要是由于病原体释放毒素引起。
并发症状
1. 腹膜炎:这是阑尾炎的主要并发症,穿孔通常在疼痛发作后24小时发生。阑尾炎症播散周边肠道、大网膜等组织,可以出现局限性腹膜炎,出现局部疼痛。
2. 肠粘连:腹膜炎发生后可能会发生其他的并发症,比如肠粘连或发烧等症状,机体感染和抗感染机制同时发生,引起肠与肠之间的粘连。
3. 脓毒败血症:阑尾炎细菌感染入血,可引起全身性的脓毒败血症。
4. 腹腔脓肿:以阑尾炎脓肿最为常见,患者可出现腹胀、腹部压痛性肿块、发热等症状。
5. 化脓性门静脉炎:少见,患者会出现高热、寒战、轻度黄疸、肝脏肿大等症状,若病情继续发展还会出现全身性感染。
太平保险150种疾病都有什么
亲,这是不一定的,入保人身险的重疾保险,只要年龄不大,保额不高,是不需要体检的。只有在年龄较大或保额很大的情况下才需要体检,而且年龄不同,保额不同,体检项目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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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吉祥至尊主险是一份两全保险,只有附加了08重大疾病才能保障重大疾病,新华的重疾范围是在国家规定的25种基础上加上7种,范围是很广泛的,具体疾病范围见下文:
5.4.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5.4.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5.4.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5.4.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4.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4.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4.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5.4.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4.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4.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5.4.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5.4.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5.4.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5.4.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5.4.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5.4.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5.4.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5.4.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5.4.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5.4.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6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白质炎性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明确诊断,并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包含下列全部三项条件: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减轻的病史纪录。
5.4.27
医护人员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医护人员于执行正常医疗行为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患者或因遭艾滋病病毒(HIV)污染之医疗器械意外所伤而致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罹患艾滋病(AIDS)。并且证实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任何意外事件导致感染的必须在意外发生后30天内向本公司报案;
(2)存在导致该意外事件的明确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液体证据;
(3)在向本公司报告意外发生后的180天内出现血清HIV阴性转变为HIV阳性的检验证据;
(4)存在意外事件发生后5天内检查HIV抗体,结果为阴性的医疗检验报告;
医护人员,指在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医疗机构工作,并取得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认可的相应任职资格的医护人员。
因性行为和静脉注射毒品所致不在保障范围内。
5.4.28
急性坏死型胰腺炎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但因酗酒所致的急性坏死型胰腺炎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提供的明确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弥漫性腹膜炎;
(2)空腹血糖持续高于10mmol/L。
对于因急性发病导致身故而无法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者,须以法医鉴定机构出具的尸检报告为明确诊断的依据。
5.4.29
肌营养不良症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症状包含无感觉障碍、脑脊髓液正常、轻度的腱反射减少;
(2)肌电图显示肌营养不良症的特征性改变;
(3)肌肉活体组织检查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5.4.30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并发狼疮性肾炎而影响和损害肾脏功能,且肌酐清除率持续低于30ml/分。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的诊断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确诊,并满足下列条件:
(1)临床表现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四个:
① 蝶形红斑或盘形红斑;
② 光敏感;
③ 口鼻腔黏膜溃疡;
④ 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痛;
⑤ 胸膜炎或心包炎;
⑥ 神经系统损伤(癫痫或精神症状);
⑦ 血象异常(白细胞小于4×109/L或血小板小于100×109/L或溶血性贫血)。
(2)检测结果至少具备下列条件的两个:
① 抗dsDNA抗体阳性;
② 抗Sm抗体阳性;
③ 抗核抗体阳性;
④ 皮肤狼疮带试验(非病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⑤ C3降低。
5.4.31
终末期肺病 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
(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5.4.32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 由于胰岛素分泌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增高,并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确定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须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以上第1至25种疾病的名称和释义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名称和释义。第26种至32种疾病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类型。
突发腹膜炎算工伤范围吗
突发腹膜炎符合如下情形,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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