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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把孩子的监护权变更奶奶合法吗怎么办
小孩 监护权变更 了父母不再有监护权。因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导致小孩监护权变更的,法院会撤销 监护人资格 ,父母不再有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 指定监护人 :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第一款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只属于一方是否合法的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只属于一方是不合法,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的,对于离婚之后孩子的监护权仍然是属于父母双方拥有,并不会因为解除夫妻关系就丧失对孩子的监护权利。只是说抚养权归属其中一方。
一、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只属于一方是否合法?
1、离婚后孩子监护权只属于一方是不合法,对于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
2、离婚后,父母一般均会分开生活,或者重组家庭,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一般随父或随母生活,这势必会造成子女缺乏父或母的监护,怎么才能使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法尽其监护职责呢?实践中一般与子女分开生活的一方,通过给付抚养费和行使的方式行使其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当然上述因素并不是绝对的,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直接监护人是可以变更的。子女的直接监护人确定之后,因直接监护人出现患重病或其他无力监护子女的情况,或者直接监护人有虐待、遗弃子女的情况,或者与其共同生活的10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变更直接监护人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决。还有,如果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对方的监护权。
二、离婚后如何争取子女的监护权
1、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孩子的最佳利益做考虑,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孩子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孩子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孩子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孩子的意愿及态度、对孩子的教养计划、与孩子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作为判断孩子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三人来监护。
2、同时,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当与否的唯一标准,还是以真正能对孩子负起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孩子维持温饱,才能负起监护责任。
3、所以,离婚后孩子监护权怎么争取?这实际上还是要归结到,孩子身上来,就是说,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比对方更能是孩子健康成长,谁就最有可能获得孩子的监护权。
离婚的时候孩子的问题必须要做出非常妥当的安排,其中就包括抚养权的确定,也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的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的监护权并不需要争夺,因为离婚之后父母双方都拥有孩子监护权。
监护权的变更程序是什么
法律主观:
变更监护人的程序主要有:,(一)现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而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二)申请变更监护人,此处的申请人较广泛,可以为未成年人的生父母,长期抚养未成年人的祖父、兄姐等,必须是与未成年人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三)法官裁判变更。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相应裁判。,根据相关规定,变更监护权的主要是因为监护人有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或者监护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具体的变更流程,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但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变更监护权。,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法院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一)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三)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四)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一)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1、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3、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孩子学校玩闹伤人家长担责
孩子调皮闯祸,家长是否担责?精神病人侵权,谁来负责?未成年人权益如何维护?作为监护人有哪些职责与义务?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解读《民法典》中有关亲密关系的守护。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民法典》总则编第34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人有责任和义务
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代理被监护人从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的首要职责,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所有合法权益履行保护的职责。
保护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监护人不得利用自己担任监护人的优势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监护人还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其他人侵犯。
疫情突发
《民法典》及时回应
新冠疫情突发,为控制疫情采取对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与治疗。这期间导致部分没有自理能力的被监护人出现无人照料的情况。
为了应对类似疫情这种特殊情况,《民法典》中规定当出现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客观上暂时不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居委会、民政部门代为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安排临时照料措施。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民法典》总则编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履行监护职责
遵循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遵循一切为了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原则。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被监护人,所以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好、维护好被监护人的利益。
不能为了方便自己、让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去履行监护职责,这样会侵犯到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孩子调皮闯祸 家长是否担责?
在海口一家电影院中,一个小朋友在空座位上爬来爬去,多次用脚踢电影银幕,造成电影银幕损坏。在此次事件中,小女孩的家长全程在台下看着,并未制止小女孩的行为。事发后,影院方面表示,孩子家长对于屏幕的维修费用始终处于回避态度。
电影银幕属于价值昂贵的财产,当小朋友因为淘气造成损害后,孩子家长作为监护人是负有赔偿责任的。监护人首先要做好银幕赔偿工作,取得对方谅解后,要回家约束并教育孩子。
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1.保护好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当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监护人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2:精神病人侵权 谁来承担责任?
在四川广德的一家奶茶店里,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突然对一旁12岁女孩进行殴打。经查打人男子曾有精神病史,并在接受药物治疗。
目前被打女孩及其家长已经接受该男子家人道歉,并就此事达成谅解协议。
被监护人的范围
被监护人指在监护关系中,处于监护之下的人。主要包括:1.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含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的人);2.残疾人;3.患有精神病的人(包含间歇性精神病)。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身没有办法对这样暴力的行为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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